上海交通大学

时间:2023-12-20   来源:品牌排行榜    热度:0 👑   语言:【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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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简称“上海交大”,创建于1896年,是我国历史较为悠久、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之一,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上海交大现有徐汇、闵......


上海交通大学

公司名称:上海交通大学

成立时间:1896年

品牌城市:上海

热线电话:021-34200000

总部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

特色产品: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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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简称“上海交大”,创建于1896年,是我国历史较为悠久、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之一,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上海交大现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浦东等校区,总占地面积300余万平方米;现有本科专业71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等九个学科门类,其中有17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位列全国高校第四。下面品牌排行榜就给大家分享一下上海交通大学的品牌故事和教育定位,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历史最悠久、享誉海内外的高等学府之一,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上百多年的不懈努力,上海交通大学已经建设成为一所“综合性、创新型、国际化”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

  学校现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浦东、崇明等校区,总占地面积300余万平方米。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建设,学校的各项办学指标大幅度上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简章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国标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院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上海交通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条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上海交通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上海交通大学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经上海交通大学认定的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候选人,按照公示的优惠政策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市考生需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外语、语文。上海交通大学在专业录取中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且分值不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上海交通大学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2023年我校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物医学科学、工程力学等六个学科将继续开展“强基计划”招生,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我校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所属方向(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化学、生命科学、计算机科学(ACM班、约翰·霍普克罗夫特班)、生物医学科学)继续在新生中进行招生,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同时将在工科专业中开展工科荣誉计划(不改变学籍)。2023年我校部分专业继续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上海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与护理学专业,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上海交通大学(国标代码10248)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代码19248)录取的新生(除特别说明限制的招生类型、专业外),可在进校后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细则以教务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上海交通大学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学生入校后,除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日语、德语、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医学检验技术(法语班)等专业外,全部主修英语。

  第十七条上海交通大学对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六部委免试运动员等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制订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录取中的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上海交通大学在新生入校后,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1.学费

  ①大部分本科专业基准学费预计收费标准为6500-8140元/学年•人。

  ②软件工程专业人民币400元/学分。

  ③上海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75,000元/人·年。

  ④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45,000元/人·年。

  ⑤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照上海市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⑥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人民币10,000元/人·年。

  ⑦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人民币19,500元/人·年。

  ⑧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分流后按照分流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人民币1,200元/人·年。

  具体以上海交通大学教育收费公示表为准。

  第二十二条上海交通大学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渠道,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十三条咨询和联系

  我校各院系及专业详情,可阅览学校主页http://www.sjtu.edu.cn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

  邮编:200240

  咨询热线:(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

  招生网:http://admissions.sjtu.edu.cn/

  电子信箱:zsb@sjtu.edu.cn

  微信名:上交大

  微信公众号:apply_SJTU

  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重庆南路校区):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

  邮编:200025

  电话:(021)63846590-776118

  传真:(021)63853238

  网址:http://www.shsmu.edu.cn/

  微信名:交医招生

  微信公众号:apply_SHSMU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34206217

  第二十四条上海交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本章更新于2023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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